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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天津离婚法律咨询,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

除婚前/婚内协议特别约定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天津离婚法律咨询收费,离婚时一般平分。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起诉时应提供财产分割依据,天津离婚法律咨询热线,如房产证及查册表、汽车、银行账户、理财账户等。律师可通过向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及流水。





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天津离婚法律咨询费用,过期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时,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说明情况,以期得到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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