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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天津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赡养案件当事人范围】赡养案件原则上可以只列对赡养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方为赡养案件当事人。但确有必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便分配赡养义务的,人民可根据案情予以追加。

夫妻财产制度

【婚前财产形态变化】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咨询,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应为共同财产。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天津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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