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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失踪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股权分割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离婚是谁都不愿面对的事,但如果这样的事真的发生,如何正确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仰昊律师提示您注意以下几点:

1. 在婚姻关系产生危机或者面临离婚可能时,天津汉沽律师,应当及时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尤其是房产、汽车、存款、、、理财等各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特别是对于不掌控家庭收入的一方,更应及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数额,才能在和财产分割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切忌因冲动盲目启动,既不利于婚姻本身,又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甚者会在此期间转移部分或全部财产;

4. 积极搜集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企图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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